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
· 《规则》适用于哪些船舶和公司?
《规则》适用于下列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和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中国公司以及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一)客船;(二)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三)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四)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
《规则》不适用于军用船舶和仅用于政府公务用途的公务船。另外,500总吨及以上特种用途船自2008年7月1日起适用本规则。
· 《规则》是如何规定主管机关职权的?
《规则》分层级明确了主管机关的职权,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的保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具体执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规定的缔约国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机关的职责。交通部在沿海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履行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的培训发证、对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船舶保安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责。
· 《规则》对适用船舶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者《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二、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连续概要记录》,安装船舶保安警报系统,标记船舶永久识别号。
三、船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开展工作。如果船舶的保安等级与拟进入或者所在港口/国家的保安等级不一致时,应采取调整措施,并就此种情况通知拟进入或者所在国家的保安联络点。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内或者将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船舶,发现可能影响所在区域海上保安的任何信息,应当立即向保安联络点报告。
五、中国籍船舶如果参加国外有关主管当局组织的保安演习,应当事先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未事先通报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承认。
· 《规则》规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中国公司应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对所属船舶进行船舶保安评估;
二、负责编制《船舶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三、实施经过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四、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擅自泄漏船舶保安评估或者《船舶保安计划》及其相关的保安敏感性、保密性资料;
五、应当安排一名或者数名人员作为公司保安员,确定每人所负责的船舶,并确保其能够24小时与船舶、港口设施保安员和海事管理机构保持联系;
六、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及时提供最新的公司保安员的名单以及24小时联络方式等资料;
七、在每艘船舶上均应指定一名适合履行船舶保安职责的人员作为船舶保安员;
八、为船舶保安员、公司保安员、船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九、赋予船长在船舶保安方面的决定权,以及在必要时请求公司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提供协助方面具有最高的权力和责任;
十、根据确定的保安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十一、组织、参加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十二、收集船舶保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通报。
· 船舶保安等级如何划分和发布?
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一)保安等级1,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二)保安等级2,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三)保安等级3,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得到佐证的程度、具体或者紧迫程度以及发生保安事件潜在的后果确定和调整船舶的保安等级。
船舶保安等级由交通部发布。交通部发布船舶保安等级时,可以视情发出适当的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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