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解读
大家好。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履约过渡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根据此修正案,中国海事局出台了最新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1规则”),已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相比于“04规则”,“11规则”做了以下改变:
一、简化了适任证书的航区划分:
1.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的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一等(3000总吨/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二等(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力750KW及以上至3000KW的船舶);
(2)沿海航区:一等(3000总吨/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二等5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或者主推力750KW及以上至3000KW的船舶);
三等(未满500总吨/750千瓦的船舶);
2.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3.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等级分为:
(1)无限航区: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2)沿海航区:一等(5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二等(未满500总吨/750千瓦的船舶)
4.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机工适任证书适用于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5.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 A2 A3 A4海区;
二、简化了证书的种类和申请手续:
1.将04规则下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统一为培训合格证。
2.适任证书不再需要另外消限:考虑到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级货物操作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为此,此次修订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与适任证书结合适用,不再另行取消限制。
3.关于船上见习的要求: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在无限航区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接受航海类教育或者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8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少应当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就可以。
4.关于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要求:
(1)三副、三管轮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到期需要再有效的,只要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有相应航区和等级的12个月海上良好服务资历,或者在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有3个月同等航区和等级的3个月海上良好服务资历,通过知识更新培训后即可换证。
(2)适任证书过期5年之内的,可通过参加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相应抽考科目的评估可申请证书再有效;
(3)适任证书过期5-10年的,可通过参加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相应抽考科目的理论和评估考试可申请证书再有效;
(4)适任证书过期10年以上的,可通过参加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相应抽考科目的理论和评估考试之后,再上相应航区和等级船舶上见习3个月之后方可申请证书再有效(须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
5.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普通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三、关于适任考试:
1.取消了适任考试的学历要求,明确了参加适任考试的学历起点。
(1)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学生,或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具有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后即可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2)全日制航海类高职/高专及以上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18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便可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3)经国家认可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考试;
(4)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在校生,在毕业前6个月内直接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可免于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前适任培训。
2.更改了考试科目的设置;
3.减少了适任培训补考的次数:适任考试有科目不及格的,可在初次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评估+理论一共5次),逾期未通过全部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4.自2012年7月1日起,举行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但11规则生效后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5.考前培训由之前的不强制改为强制培训,并规定了各种岗前适任培训的具体时间要求。
四、相关“04规则”证书换取“11规则”要求
1.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按规定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11规则”适任证书。
2.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按规定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申请相应“11规则”适任证书。
3.持有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规定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船长、高级船员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可同时进行。
五、强调了申请适任证书和考试的法律责任:
1.申请适任证书时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海事局不予签发证书且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在册申请该证书;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有证书签发机关或上级海事机构吊销该证书并处以2000-2万元的罚款;
3.伪造、变造或买卖适任证书的,由海事机构收缴该证书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4.在见习记录簿内有不实填写的,由海事机构处以1000-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员服务簿及适任证书6个月-2年,或吊销该适任证书;
5.船长在服务簿有虚假填写的情况时,由海事机构处以2000-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适任证书6个月-2年,或吊销船长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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