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2019年,这些海事修正法案生效!
2019年1月1日起,有数个海事法案生效,包括四个海域硫排放控制限值0.10%m/m,还有IMSBC Code 2017修正案、将北海和波罗的海指定为ECA的修正案等,同时燃料油消费数据收集工作也已开始。时光机已经进入2019年,我们赶紧看看这些1月1日起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事修正法案吧,现在还不晚!
1.船舶海上燃油供应的燃油交付单(BDN)
船舶海上燃油供应的燃油交付单(BDN)的相关修正案于2019年1月1日生效,规定当前排放控制区域(ECA)燃油含硫限值保持在0.10%m/m。这一规定在“限硫令”生效前一年实施,虽然“限硫令”要求船舶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5%的燃油,但在排控区(ECAs)内,硫限量仍保持在0.10%的水平,有助于让船东和航运公司在2020年更游刃有余地满足燃油含硫限值0.50%m/m的要求。
燃料交付单应包括由燃油供应商代表签署并证明所提供的燃油符合MARPOL附则VI第18.3条的声明,并且所供应的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
·根据第14.1条,ECAS以外的硫含量2020年1月1日以后下调到0.50%(目前为3.50%);
·第14.4条规定的排放控制区域限值(0.10%m/m);
要么,买方规定的限值,根据买方发出的使用燃油的通知,与等效的合规方式相结合;
要么,对船舶进行硫氧化物减排和控制技术研究试验的相关豁免。
0.10%m/m的硫含量限制适用于四个已建立的ECAS:
·①波罗的海地区;
·②北海地区;
·③北美地区(覆盖美国和加拿大以外的指定沿海地区);
·④美国加勒比海地区(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
此外,在2018年10月,IMO的MEPC通过了对MARPOL附则VI的进一步修正案,该修正禁止船舶使用不合规的燃油——除非该船具有等效的合规减排方法。该修正案预计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并对未经批准的等效替代方法的船舶作出规定,在船上运输的燃油的硫含量不得超过燃油交付单据记录的0.50%m/m。
2.北海和波罗的海氮氧化物排控区
同样在2019年1月1日,MARPOL附则VI的修正案将北海和波罗的海指定为氮氧化物(NOX)的排放控制区(ECA)生效。这两项ECA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将大大降低这些海域国际航运的NOx排放量。在NOx排放控制区域,船舶受到“Tier III”控制,以限制NOx排放。
3.固体散货(IMSBC)规则2017修正案
2017年1月1日《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2017年修正案(04-17)生效。修正案包括要求托运人申报所运输的固体散货(谷物除外)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其他修订包括对若干特定货物的最新运输要求,以及强调托运人的相关责任,确保进行确定固体散货的适运含水量限制(TML)。
4.燃油消耗强制数据收集
从2019年1月1日起,根据2018年3月生效的强制性数据收集报告要求,5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需要收集其燃料油消耗量的数据。
MARPOL附则VI关于收集和报告船舶燃油消耗数据的规定,要求5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收集其使用的每种燃油的消耗数据,以及其他额外的指定数据,包括运输工作的代理。
汇总数据每个日历年向船旗国报告,船旗国根据数据向船舶发出符合声明。船旗国随后需要将这些数据转移到IMO船舶燃料油消耗数据库。IMO向MEPC提交年度报告,总结收集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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