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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 新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修订了这些

近日,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简称《标准》)发布,将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新《标准》立足船舶安全生产,同时兼顾航运企业利益、船员个人权益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有效监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促进内河航运的发展。   本次《标准》修订基于怎样的背景,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有哪些

近日,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简称《标准》)发布,将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新《标准》立足船舶安全生产,同时兼顾航运企业利益、船员个人权益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有效监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促进内河航运的发展。

  本次《标准》修订基于怎样的背景,修订的必要性和原则有哪些,其突出亮点表现在哪些方面?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就以上问题作了详细解答↓↓↓

  落实内河船员管理改革之举

  问:此次《标准》的修订是基于怎样的背景?

  杨新宅:此次修订是在国家大的指导方针政策强化、内河航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深化内河船员管理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

  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等重大决策部署,对进一步促进航运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更好地发挥政府部门公共安全监管的作用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5年出台的《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内河船员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了调整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工作部署。此次修订就是全面落实《意见》要求的具体行动。另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与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等规定的相继出台,对船员的岗位适任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可以说,新《标准》是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的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修改。

  问:修订现行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必要性有哪些?

  杨新宅:现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是2011年开始实施的。2014年进行了一次调整,但仅对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行标准实施以来,对于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通过调研也发现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比如,配员证书的核发方式和标准,对航运企业经营中既有的诸多因素有失考虑,造成企业有时难以履行,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制约。

  另一方面,随着内河航运科技的发展,船舶自动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先进导助航设备不断普及,给船舶航行带来更大便利,船员在船工作负荷相应降低,为航运企业减员增效提供了条件。与此同时,随着船舶定线制的推广、航道建设与维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海事信息化监管手段的日益加强,船舶通航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安全航行有了更多保障,为船舶配员标准的调整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也使得这项工作显得非常迫切。

  兼顾企业、船员及海事监管的统一

  问:据了解,新《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作了较大的修改与调整。那么,《标准》修订之前有哪些准备工作,修订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杨新宅:此次修订系内河船舶最低配员标准自2004年发布以来的第五次修订,并且是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在此次《标准》修订中,我们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从2016年7月起,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了解掌握2011年实施的《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的执行现状、存在问题,评估了2014年修订的《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并听取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海事部门等各相关方以及船员朋友对《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先后进行了三次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征求意见。

  安全大于天。《标准》修订始终以立足船舶安全生产为前提,同时兼顾航运企业利益、船员个人权益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监管,尽最大努力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船舶配员标准,来促进内河航运健康持续发展。

  在《标准》的修订过程中,我们不仅参照和运用前五次的修订形式和经验,也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和发展条件,提出了在新《标准》中要体现适应发展、依法管理、配套衔接和区分权责的原则。具体而言,新《标准》既要符合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又要兼顾航运企业、船员个人等各方利益。新《标准》的制定必须全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立足船舶安全生产和船员职业特点,使配员标准更趋科学合理。根据内河船员管理改革的需要,新配员标准要充分考虑与相关海事管理规定的衔接兼容。新《标准》还应当给予航运企业更多自主权,调动企业依法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积极性,确保权责一致。我认为,这四个原则在新《标准》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以民为本 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问:新《标准》是在原有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基础上的一次精调细改,修订的亮点有哪些?

  杨新宅:相比较现行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此次修订更加深入细致,体现出较强的问题导向性和区域针对性,也对航运企业、船员个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的责任作了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有利于推动航运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例如,针对船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管理的问题,即船舶实际是否按照连续航行时间的长短来增减配员,在此次修订时注意结合《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船舶连续航行时间对配员的具体要求,促进航运企业全面落实好安全配员的主体责任。

  二是充分体现以民为本的理念。新《标准》允许航运企业根据实际航行需要,配备多本有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跨辖区航行无需反复申请办理证书;对客船类船舶配备专职负责旅游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作了修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实际载客人数而不是额定载客数配备相关船员,更加符合内河航运的实际,这也是我们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具体举措。

  三是提高了对在船船员素质的要求。例如,考虑到内河载运集装箱的船舶周转速度快,船舶航行、作业要求高,新《标准》明确了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的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必须配备船长,而不是现行规定的必须配备船长或驾驶员,提高了对驾船人员的素质要求。

  四是突出了《标准》的地域适用性。新《标准》按照“区别对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可参照《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提出仅适用于在本辖区(或辖区某水域)航行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此外,新《标准》指导性更强,海事管理机构藉此可实施更有效的现场监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问:在您看来,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将会产生怎样的预期效果?

  杨新宅:《标准》的修订针对内河航运的特点,在内容上全面考虑到船舶类型、通航水域环境、现有船舶技术状况、岸基支持力度和海事监管手段等因素,在保证船舶航行安全的前提下,适当解放了劳动力,这将进一步推动内河航运企业降本增效,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小贴士

  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简称《标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

  · 加强新《标准》的宣贯。

  · 自2018年7月1日起严格按照新《标准》核发新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船舶所有人:

  · 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应在2019年7月1日前,换发满足新《标准》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并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 新《标准》不妨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为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增配必要的船员。

 

文章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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