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和海船船员信息系统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和海船船员信息系统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提升船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的便民、利民,现就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和海船船员信息系统中的如干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履约过渡期有关规定明确和调整
(一)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二)参加“04规则”适任考试但未通过的学生(学员),在取得适任培训证明5年内,完成过渡期培训后可直接申请参加“11规则”适任考试。超过5年的,需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
(三)持有“04规则”甲类和乙类一等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在无限航区二等船舶上已取得的任职资历,首次申请“11规则”适任考试和适任证书时,其资历可视为无限航区一等船舶任职资历。
更换为“11规则”证书后,其在无限航区二等船舶上的任职资历不能作为申请无限航区一等船舶适任考试和适任证书资历。但是,对于在不满足3000GT/3000KW危险品船舶(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上的任职的船员,通过无线航区一等船舶评估考试的,其资历可认同为无限航区一等船舶。
(四)2014年1月1日前符合直接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条件,但未申请签发的船员可延长至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直接申请签发。超过直接申请签发期限的,则需要参加培训和考试。
沿海航区的船员符合直接申请签发的,也可申请签发;不符合直接申请签发的,在未做保安要求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暂不作强制性要求。
(五)2002年2月1日前具有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船员,“11规则”生效前10年内在船舶上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出具任职证明材料,完成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六)2012年3月1日前具有18个月的海上任职资历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可以在过渡期内直接申请签发“11规则”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证书。
(七)2014年3月1日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档案调档采用电子调档方式,行政相对人可仅通过电子方式申报。调档工作应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从2014年3月1日起, “11规则”新版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可以在部海事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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