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期和海船船员信息系统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4年3月1日之起,船员申请“11规则”新版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遗失、补发的,不再需要提供遗失公告或公证书,并免除登载遗失公告之后30日内方可申请的限制。
(九)经过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免于提交证书原件。
对船员管理系统里已报备确认培训信息,并且成绩记录显示全部合格的船员,申请办理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培训证明和成绩合格证明。
已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的船员,申请办理船员业务时免于提交健康证书。
(十)船员在船见习时,应在船舶船员协同管理系统中同时录入见习职务和实际担任职务的任职资历,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员业务时予以认可。
航海院校毕业生见习资历应在考试全部通过后取得,其见习资历同时可以作为申请办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证书的资历。
二、关于海事管理机构有关工作要求的明确和调整(对内管理事宜是否对外发布)
(一)各直属局应严格按照船员证书办理时限办理船员证书,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船员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无限航区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签发署名人。
(二)具有沿海航区适任证书签发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时具有GMDSS通用操作员证书签发权。
各直属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机构监督检查、空白证书调拨、健康证书注销等权限。
(三)船员档案调档迁入单位应在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船员管理系统完成电子调档发起工作,迁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档案调档工作。我局将建立调档完成情况通报机制,对不按照工作时限要求完成调档工作的单位予以通报。
(四)各直属局应加强对教员、评估员、考官和审核员等“四员”的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在船员管理系统中维护“四员”的相关信息。
(五)各直属局应督促辖区航海院校及时完成入学和毕业学生的信息报备工作,报备应在入学或毕业后的两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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