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让海员体面劳动
8月20日,被誉为“海员权利法案”的《2006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正式生效。该公约对海员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尤其是社会保障等方面做了进一步具体明确的规定,将对我国船员队伍建设和航运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据了解,《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在综合和修订了其先前通过的68个相关公约和建议书的基础上制定的新的综合性海事劳工公约,被称为世界海事法规体系“第四支柱”。2012年8月20日,国际上主要的海员供给国菲律宾批准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志着公约至少获得30个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批准的条件得到满足。
该公约涵盖了五个领域的海员劳工保障的规定,涉及到船员最低年龄、健康证书、遣返、就业协议、食品和膳食、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招募和安置、疾病和工伤、防止职业事故发生、工资和福利、社会保障、工作和休息时间、相关主体的遵守与执行等与船员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对保障船员“体面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公约的生效将对我国经营国际航线的航运公司及其国际航线船舶产生深远的影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公约的实施是国际劳工组织在其体面劳动议程中的一个重要成果,在提高海员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同时,该公约的实施还有助于培育高素质船员和高质量的船东,推动国际航运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记者了解到,作为MLC2006公约的发起国之一,我国政府在公约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针对履约工作作了一系列的公约研究和法律文件准备工作。交通运输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已达成履约合作备忘录,明确“双主管机关原则”和“共同管理、两部监管、一家发证”原则。
用好海员权益的“护身符”
□ 王孟霞
今年8月20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正式生效,对海事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切实保障海员的权益,从此海员队伍有了“护身符”。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我国履行公约存在着部分压力。目前我国尚未批准该公约,相关的立法制度也未出台。但是,不批约不等于不需要履约,公约对非缔约国的船舶检查只会更加严格、细致。
其次,中国海员整体维权意识相对薄弱,有待提高。这部旨在保障海员“体面工作”的公约,在海事劳工检查员有关方面登船检查履约情况时,竟遭遇部分海员的抵制。这种情况与海员没有得到船东、海员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机构良好的培训有关。此外,我国船公司新近招募的普通海员大多来自偏远地区,而这些地方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对薄弱,还未达到“全民覆盖”。
这些是公约履行的难题。然而,公约的正式生效,将从制度上倒逼着我国政府、船东、船员以及船级社合力而为,加快、加强公约的履行工作。因为无论从保护海员权益,让海员“体面工作”、身心愉悦,从而保障航行安全的角度,还是从降低港口国检查滞留率的角度,公约的有效履行都是迫在眉睫的。
来源: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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