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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2)解读

 主持人:韩处长您好!   韩光显: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第12号部令,以下称为《11规则》),并已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请韩处长向大家介绍一下11规
 主持人:韩处长您好!
  韩光显: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2011122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第12号部令,以下称为《11规则》),并已于201231日开始实施。请韩处长向大家介绍一下11规则修订的背景。
  韩光显:船员是公认的高风险职业,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1980年6月8日,我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为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1950年便明确了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第6号部令,以下简称《04规则》),是我国主要的船员管理规章,也是我国履行STCW公约的最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提升船员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作为《04规则》的上位法,对船员的适任要求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另外国际海事组织于2010年6月通过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对于船员适任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变化,以及近年航运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对《04规则》)做全面修订,以确保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11规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促进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持人:很多网友注意到《11规则》与《04规则》的名称不同,请韩处长介绍一下为什么对名称进行修改?
  韩光显:《11规则》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未提及评估;而STCW公约明确了评估的要求,主要包括培训、考试(理论、实操)、资历、任职表现等,实际就是对申请适任证书各种条件的综合审查、评价。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如此修改即能够符合国内上位法的要求,也能满足公约履约的需要。
  主持人:《11规则》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主要做了那些调整?
  韩光显:《11规则》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1、调整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适任证书未划分航区(不考虑近岸),《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区分不明晰等问题,也导致出现国外港口国检查看不懂我国近洋航区证书的现象。实际上,无限航区和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要求没有根本区别。考虑到国内和国际环境下船员的英语交流和应对港口检查的差异,同时,从船员证书量上来看,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故本次修订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11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发证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同时根据公约要求,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2、简化船员证书的发放
  目前我国船员证书数量多,逻辑关系较复杂,船员上船任职主要有适任证书、专业培训合格证、特殊培训合格证,同时上液货船、客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其适任证书上需要取消对特殊类型船舶的限制。本次修订《发证规则》,结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对船员证书的调整和明确,主要做如下修改:
  (1)适任证书
  STCW公约将船长和高级船员的任职证书作为适任证书,需要5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对于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作为培训合格证,不需要5年更新和缔约国签证。而我国《船员条例》第九条规定"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意味着参加辅助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是适任证书。综合考虑履行公约的要求和上位法《船员条例》的规定,将公约规定的普通船员的值班证书提升为适任证书,同时明确"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即有效期最长可至65周岁生日。
  (2)培训合格证
  根据公约修订,将《04规则》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统一为培训合格证,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3)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关系
  《04规则》规定船员上特殊类型船上任职,首先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而后实习后,再在适任证书上取消对该类型船舶的适用限制,实践证明此种做法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换证复杂;二是适用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一致,一本证书过期就出现逻辑矛盾。考虑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级货物操作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故本次修订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合并使用,不再进行取消限制。详细规定在《11规则》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主持人:《11规则》对申请适任证书条件主要做了那些调整?
  韩光显:《11规则》对申请适任证书条件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调整:
  1、取消学历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04规则》将航海教育学历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之一,不符合《船员条例》的规定。根据《船员条例》,培训是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同时考虑到培训对船员能力和素质的主要作用,取消《04规则》对学历要求,强化岗位适任培训,明确各个职务要求的适任培训的培训内容、时间等。
  2、服务资历要求的调整
  一是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部分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创造条件。
  二是船员职务晋升服务资历认定,规定"申请无限航区岗位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内航线船舶船员紧缺。
  三是通过适任考试后,根据不同职务,区别对待船上见习资历的认定。三副、三管轮见习船舶可以降一级航区或降一级等级,大副、大管轮见习船舶可以降一等级,船长、轮机长见习船舶须与其申请的航区、等级一致。
  3、年龄要求的调整
  对于申请适任证书的年龄,《04规则》规定"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但年龄上限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船员条例》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没有明确要求。考虑到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以及STCW公约对于船员健康和体能的要求,《11规则》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要求不分男女,统一为上限65周岁;对于年龄下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18周岁要求执行。
  主持人:韩处长,刚才您提到了在申请适任证书时取消了学历要求,同时要求船员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现在很多持有函授学历的普通船员比较关心他们是否可以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您给介绍一下有关的规定?
  韩光显:对于航海院校的函授教育规定是这样的,"11规则"生效前,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已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主持人:《11规则》取消申请适任证书学历条件后,对航海院校产生怎样的影响?
  韩光显:本次修订《04规则》,根据《船员条例》,取消了学历条件,考虑到我国航海教育在船员培养中的巨大作用,本次修订必须予以认真、充分考虑,经反复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将培训和服务资历作为船员素质的主要保证,航海类学生按中职、高职以上不同层次,在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时一次性差别对待,以后晋升管理级船员时同等对待。
  1. 强调航海院校回归航海教育的本质,强调院校和培训机构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才可以申请参加理论考试。对实践教学增加定义,包括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下步将统一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大纲(培训纲要),将船上实习内容纳入要求。
  2、12个月海上资历的中专、2年制培训学员在完成全部培训后,可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沿海证书的船员紧缺,是多年来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目前我国沿海船舶数及沿海证书数不匹配及新加入船员队伍的国内、国际船员的严重不对等,导致国内船东或管理公司船舶配员不足,部分职位船员严重紧张。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才可以参加考试。目的是强调船员实操培训及船上培训的重要性;既通过船上实习环节自然淘汰不适应船上生活的学员;节约了院校和主管机关的考试资源;又由于院校要安排学员船上实习,客观上约束了部分院校盲目招生,鼓励了校企合作,实现了订单式培养,会逐渐消除船员培训市场虚假繁荣的现象,促进学员实习和就业及船员培训的可持续发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证书
  这样既鼓励了本科院校培养航海毕业生的积极性,也相对缩短了他们获得船长、轮机长证书的时间,可留住这些船员在船舶上服务,可为航运界多留住一些高级、专业管理人才。
主持人:请问韩处长,对于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可以不可以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有什么具体规定?
  韩光显:《11规则》新增了对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条件:
  1、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2、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主持人:《11规则》对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进行了修改,请您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韩光显:为鼓励有从业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从事船员职业,《11规则》增加了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途径:
  一是增加了"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再有效的途径。
  二是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哪些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船员证书再有效创造条件。
  主持人:《11规则》对申请承认签证做了那些修改?
  韩光显:为规范国际合作和交流,维护我国在与STCW公约其他缔约国船员证书互认中的国家和船员利益,《11规则》新增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STCW公约和《11规则》规定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判断是否符合STCW公约和我国法规规定的标准。
  主持人:通过韩处长的介绍,相信大家对《11规则》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好的,各位网友,感谢韩处长做客本期"在线访谈"
  韩光显:谢谢主持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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