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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感染新冠肺炎属于工伤吗?

鉴于航运业及船员工作的特殊性,有很多人会关心,如果在工作期间感染了新冠肺炎,那是不是属于工伤?能用上五险一金中的工伤保险吗?

截至目前,我国开展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已经有一个多月了,鉴于航运业及船员工作的特殊性,有很多人会关心,如果在工作期间感染了新冠肺炎,那是不是属于工伤?能用上五险一金中的工伤保险吗?

一般情况:船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关于这个问题,人社部2020年2月就已经做过解释,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而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在工作中感染新冠病毒去世的李文亮医生,被认定为工伤。

由于新冠肺炎属于一种传染性疾病,因此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用以判断某种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的标准来判断船员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职工感染疾病或因病死亡的,除非属于职业病,或者符合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否则,一般不能认定为或视为工伤。新冠肺炎不在船员的职业病之列;其也不属于强烈的致死类疾病,感染新冠肺炎后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基本不能被认定为或视为工伤。

争议:因工出差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虽然有上述第1点的分析(即,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中用以判断某种疾病是否属于工伤的标准来判断船员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但考虑到感染新冠肺炎确实也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且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也仅强调“伤害”的结果,而不论伤害的原因是事故还是疾病,因此,对于因工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构成工伤的几种特殊情况

其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据此,如果某条船舶所涉及的船东、船员、挂靠港口等与广东省有关,则应船东的要求驶往或者途径已经被依法宣布为疫区的港口,那么如果该船上的船员感染新冠肺炎,则应认定为工伤。此外,鉴于该规定仅是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其他省份是否会予参考,取决于当地受理案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其二,按照相关规定(注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据此,只有对疫情防控和救治负有职责的人、因履行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病亡的,属于工伤。具体到船员而言,对于参与到防控和救治工作中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病亡的船员,只有当其是受政府机关委派或指令、对疫情防控和救治负有职责的情形下,才构成工伤;若仅出于自愿参与其中,则不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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