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换证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为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解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结束后依然存在的考试发证问题,在研究梳理16个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我局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

各直属海事局:

为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解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结束后依然存在的考试发证问题,在研究梳理16个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我局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在我局内外、外网网站下载),请各单位组织辖区各相关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外派机构和航海院校做好意见征求工作,汇总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并于9月8日前一并反馈我局。

联系人:陆立明   联系电话:010-65293479

传  真:010-65293482

电子邮箱:luliming@msa.gov.cn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7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一) 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

(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1)。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船员申请参加适任考试时应持有有效的船员培训证明。船员培训证明过期的,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方能申请适任考试。

取得海船船员培训机构许可的全日制航海类院校,自取得海船船员培训许可之日起,其毕业学生5年内可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毕业5年后的,学生需具有12个月的相应海上服务资历方可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

本条前款所述全日制航海类学生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培训大纲覆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培训大纲内容经课程确认的,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船员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录3)要求参加考试。适任成绩有效期自最后一次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计算为5年。

参加“11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船长和驾驶员除“航海英语”考试科目、轮机长、轮机员除“轮机英语”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电子电气员除“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考试科目和“船舶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

参加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除GMDSS英语阅读和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外,其他科目/项目均已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可申请转为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成绩。

申请适任考试成绩替代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电子技工适任考试成绩的,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科目或项目成绩应在初次申请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前取得,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船员申请取消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中特殊设备操作的,应参加相应内容的培训并通过考试。

  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其中在两港间航程在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水产品运输船(鲜销)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非运输船”;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船员在通过职务晋升考试并完成见习后,取消该限制。

非运输船上任职的轮机长和轮机员服务资历等同于运输船的服务资历。

第八条 初次申请适用于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者,应当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第九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的相应或较低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或较低的职务。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在高速船上任职的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等级适任证书。

第十条  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1规则”适任证书。

按照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其中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申请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其所在公司应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对外公布具备开展船上培训的条件和要求的公司名录。

第十一条  海船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应向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次考试。

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或评估项目;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评估应向初次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考。

十二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2)。

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时,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的信息均可免于提交纸质材料。船员培训信息已报备并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确认,且成绩记录显示全部合格的船员,申请办理船员适任证书时可免于提交培训证明和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补发或变更的,除提供“11规则”第十二条(一)、(四)、(五)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适任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向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事故证明。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船员证书污损、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到原证书签发机关办理。已通过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申请“11规则”船员证书遗失补发,通过系统校核的,可替代“11规则”规定的遗失公告或公证书。

第十四条  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

船员申请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所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应是申请岗位适任培训之日起前5年内相应的有效资历。

申请无限航区职务晋升适任证书所要求的“至少6个月的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应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余所需的海上服务资历可为沿海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

“11规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其他无线电操作人员必须具备“11规则”第十五条要求的无线电操作资历。

全日制航海院校毕业生,其适任考试全部通过后的见习资历可作为申请三(二)副、三(二)管轮或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的资历,同时也可以作为申请签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见习资历。

第十五条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在按照“11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11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  发生“11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下文件同时废止:

(一)《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

(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1号);

(三)《关于印发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

(四)《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2〕458号);

(五)《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海船员〔2012〕646号)

(六)《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海船员〔2012〕699号);

(七)《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

(八)《关于印发海船电子电气员过渡期综合业务考试大纲的通知》(海船员〔2013〕327号);

(九)《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过渡和海船船员管理系统应用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4〕127号);

(十)《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242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6〕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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