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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1号部令发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将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作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批或建设的条件。《办法》正是对这一法律制度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17年第1号部令发布《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将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航道法》设定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制度,作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项目审批或建设的条件。《办法》正是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明确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要求、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申请与审核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

  《办法》强调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简称航评报告),同时对报告编制的要求及审核程序等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办法》首先明确了航评报告应涵盖8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建设项目概况,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选址评价,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以及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申请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审核申请书、航评报告、建设依据、建设单位机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根据《办法》规定,审核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相关规划以及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等为依据进行。但考虑到审核的技术的复杂性,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将审核意见落到实处,《办法》建立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在具体操作中,由审核部门组织对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对于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核的建设项目,根据就近便利原则,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组织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所在水域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按照就近原则承担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从而形成审核部门审核、就近组织监督、现场监督检查相衔接的闭合监管链条。“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机制也在《办法》中得到进一步强调。此外,对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或者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办法》对《航道法》相对宽泛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了细化。

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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