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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海事局提出要检查海员连续在船工作时间

澳大利亚海事局(AMSA)近期发布了一则航海通告,将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海员在船工作时间的检查,并说明了再详细检查中将要采取的措施。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2.4( 休假的权利)和2.5(遣返)对海员在船连续服务最长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规则2.4

澳大利亚海事局(AMSA)近期发布了一则航海通告,将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海员在船工作时间的检查,并说明了再详细检查中将要采取的措施。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2.4( 休假的权利)和2.5(遣返)对海员在船连续服务最长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规则2.4休假的权利

目的:确保海员有充分的休假

1.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所雇用的海员在适当的条件下根据守则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2.应准许海员上岸休息以利海员的健康和福利及其职务的运作要求。

标准2.4休假的权利

1.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确定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最低年休假标准,并充分考虑到海员对这种休假的特殊需要。

2. 取决于对在这方面考虑到海员的特殊需要的适当计算方法作出规定的任何集体协议或法律或条例,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两个月最低日历天为基础加以计算。计算服务期长度的方法应由各国主管当局或通过适当的机制来确定。合理的缺勤不应被视作年假。

3. 除非属于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况,否则禁止达成放弃享受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

标准2.5.2

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法律和条例或其他措施中或在集体谈判协议中有适当的条款,规定:

1. 海员有权根据本标准第1(b)和(c)款得到遣返的情形;

2. 海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期间-这段时间应少于12个月;

3. 同意给予的具体遣返权利,包括关于遣返的目的地、旅行方式、船东将负担的费用项目和将做出的其他安排方面的内容。

AMSA的具体实施

基于上述规定,在接到相关申诉后或在详细检查过程中,AMSA检查官将验证对规则2.4的遵守情况,保证海员连续再传工作时间不超过11个月。此种检查包括验证任何在船服务延期不会导致海员在船工作超过11个月。

如果检查官确认有海员在船服务超过11个月但少于13个月,且此种情况是取得海员本人同意且符合船旗国的相关规定,检查官将通知该船船长和船东注意,要尽早解决该不符合项。在此种情况下,检查官会充分考虑船旗国相关政策。

如果检查官发现海员在船连续服务时间超过13个月,或者是船舶系统性违法公约要求,对于此种不符合,将按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第A5.2.1.6的要求进行处理。检查官将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船舶改正此不符合前禁止船舶离港,或者检查官接到改正此不符合的计划且对此计划的各种措施表示满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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