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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内河船员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海便函〔2016〕399号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时间 2016-04-13 海便函〔2016〕3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内河船员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发文字号
海便函〔2016〕399号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时间
2016-04-13

海便函〔2016〕3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内河船员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建立权威的内河船员数据库,进一步规范船员管理,更好地服务船员,决定于2016年6月1日起全面开展内河船员基础信息采集(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是建立权威、准确船员数据库的关键环节,是提升船员管理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加强内河船员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宣传工作(宣传材料由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和船员信息化推进工作组编制),争取广大船员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单位要加强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人员培训,确保采集和核对人员熟练掌握《内河船员基础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指南》(见附件1),要配备必要的信息采集设备(见附件2),建立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三、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应由海事机构工作人员完成,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培训机构、服务机构、航运公司等机构或人员实施。采集和核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对每一个数据项都应仔细校核,包括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各单位要落实责任,做到谁采集、谁负责,谁核对、谁负责。

四、各单位要做好服务工作,做好宣传材料的发放,要为接受和等待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提供必要的休息等待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要采取诸如预约到培训现场、考试现场等船员相对集中的地点采集等措施,方便船员接受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

五、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政务大厅、船员流动量大的海事处、办事处等场所设立内河船员信息采集点。开展内河船员考试发证业务的海事机构必须要设立信息采集点,以方便相对人在业务办理时进行信息采集。各单位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信息采集点名单报我局(填写《内河船员基础信息采集点名单》,见附件3),由我局汇总后统一对外公布。已注册的内河船员可以到公布的任一内河船员信息采集点接受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人员不得推诿。

六、做好证书核对工作。核对船员证书时,如发现船员所持证书与系统证书信息不一致的,通过系统打印《船员证书核对通知单》,船员持《船员证书核对通知单》在信息采集后6个月内到证书签发机构核实。

七、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始,各单位要抓住10规则证书五年到期换证高峰的有利时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稳步开展,并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所有船员的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自2016年6月1日起未完成信息采集的船员,在办理内河船员各项业务前须先进行信息采集。

八、在采集信息的同时,各单位应当帮助船员完成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开户工作。采集人员应指导船员做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开户协议的签订工作,提醒船员注意保存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的用户名、密码,更换手机号码应及时在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中做好手机号码变更。

九、做好“幸福船员微信”和“AIS信息服务平台”推广工作。“幸福船员微信”和“AIS信息服务平台”是我局服务船员和相对人的重要举措。“幸福船员微信”是服务船员“口袋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船员“口袋工程”和“AIS信息服务平台”这两项工作已经被列入交通运输部2016年更贴近民生13项实事,各单位要利用信息采集的机会加大宣传,让更多内河船员关注“幸福船员”微信,安装AIS信息服务平台APP,享受更便捷的海事服务。

附件:
1.内河船员基础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指南
2.船员基础信息采集设备清单
3.内河船员基础信息采集点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6年4月13日

附件1:内河船员基础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指南

本指南旨在统一内河船员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和要求,指导内河船员基础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的开展。

一、信息采集的对象
(一)内河船员
未注册船员,在内河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前完成内河船员信息采集。
已注册船员,船员本人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内河船员信息采集点接受船员基础信息的采集,也可以在考试、培训或船员业务办理时完成船员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
(二)相关机构人员
包括培训机构、内河服务机构和涉水企业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业务人员、机构法人,内河船员培训机构的教学和管理人员。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身份证自动获取)、教育信息(学历、学校、专业)、通讯信息(手机号码、联系人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
(二)电子照片。通过公安部数据接口获取电子照片,信息采集人员进行人工核对,如从公安部获取的电子照片质量较差或与本人实际差距较大,则应要求船员本人提供符合要求的照片(电子照片要求附后)。
(三)指纹信息。船员指纹信息采集左右手各一枚指纹,默认情况下采集双手食指指纹;因故不能正常采集时,按以下顺序采集:右手拇指、左手拇指、右手中指、左手中指、右手无名指、左手无名指、右手小指、左手小指。

三、信息采集需要校核的材料
(一)二代身份证原件;
(二)毕业证书原件(如有):包括航海类和非航海类;
(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所有船员证书、证件的原件,包括服务簿、适任证、合格证、海员证(如有)等。

四、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流程
(一)船员将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如船员证书、毕业证等原件),交予采集人员。
(二)采集人员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身份证信息,船员系统自动调用公安数据共享服务,自动校核船员身份信息。
(三)补充完善业务需要的信息。包括:手机号码、通信地址、教育信息等。学历信息根据被采集人提供的毕业证原件可以现场修改、补充和完善;
(四)采集指纹并确认采集信息。现场由本人核查采集信息,确认无误后使用指纹确认,同时采集指纹。
(五)船员签订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开户协议,采集人员点击电子申报系统开户按钮,系统自动完成开户。
(六)短信提醒。信息采集成功的船员,可即时收到短信:***,您的信息已经采集,您的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帐户为: 密码为:,您可登陆http://csp.msa.gov.cn修改密码,申办业务如您更换手机号码,请及时变更。
(七)关注幸福船员微信、下载安装AIS信息服务系统。
(八)证书核对。

五、证书信息的核对和处理
(一)各单位在船员基础信息采集同时,应当做好对船员证书的核对。船员证书信息核对应先采集,后核证;不采集,不核证。
(二)证书核对工作处理原则:
1.经核对船员所持证书与系统中该人员的证书信息完全一致,证书核对人员可通过证书核查功能,标记这些证书为已核对,系统自动记录核对时间。
2.如发现船员所持证书与系统证书信息不一致,如系其他机构签发的证书,证书核对人员可将该证书标记为待核对证书,说明该证书待核对的原因,必要时可上传照片类证据,系统自动向证书签发机构发出证书协查消息,同时为该船员打印证书核查通知单,通知船员在5个月内可持证书核对通知单到原签发机构进行证书核对处理。经签发机构业务负责人审核、签发机构领导确认后,将系统中的证书信息与所持证书修订一致。
(三)证书核对方法:
1.系统中有缺失证书的,例如本人持有5本证书,系统中只看到4本,缺失一本,缺失的证书信息请先到原系统中查询:
1) 如原系统存在,说明该证书未被抽取到新系统当中。
a) 请业务人员重点核查原系统中的证书信息是否与当前被采集人员的身份证号和姓名一致,如不一致,应提醒船员尽快换发证书;如一致可联系中创公司协查证书未被抽取的原因,联系电话:0531-81753476、81753471。
b) 请业务人员重点核查原系统中的证书状态是否已经无效,如已经无效,建议当场收缴作废处理。如有效可联系中创公司协查证书未被抽取的原因,联系电话:0531-81753476、81753471。
2) 如原系统中不存在,请重点核查船员持有证书的真伪,对于确认造假的,建议当场收缴作废处理。其他情况报部海事局。
2. 系统中证书多于船员实际所持证书的:请核对人员备注说明后通过证书核查功能发起注销,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系统中的这本多余证书将被置为无效。
3. 所持证书与系统中的证书信息有不一致的:
a) 经查实系统中的证书信息有问题的,采集人员需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上传照片类证据,通过证书核查功能发起系统中的证书信息调整流程。
b) 经查实是船员所持证书有问题的,请以采集信息为准,提醒船员换发新证。
c) 若所持证书照片与系统中的证书照片不一致,请重点核查船员持有证书的真伪。

船员电子照片采集标准
船员电子照片同海员证电子照片的标准,即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单人半身证件照。照片采用电子照片形式,可用数码相机拍摄或扫描仪扫描。扫描的原始照片必须是采用光面专用相纸冲洗的照片。
照片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拍摄照片时,应保证背景为纯白色,背景中无其他颜色斑点,人物着单色深色服装,人物与背景间轮廓清晰;
2、扫描的照片应保证人物清晰,背景和人像均无杂质;
3、照片文件采用jpg格式,照片高宽比固定为4:3,照片大小不得小于354(宽)×472(高)像素,可适当选择像素更大的照片。
4、扫描的照片分辨率固定为300dpi,数码相机拍摄的照片分辨率无特殊要求;
5、人像头部位于整个照片居中偏上位置,头部宽度约占照片宽度的2/3,人眼水平线到照片底端高度约占整个照片高度的3/5
6、人像清晰,神态自然,色彩丰富,不存在照片曝光过度、曝光不足等情况;
7、不得采用视频抓拍的照片、一次性快照、翻拍的照片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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