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换证

[内河法规]内河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规则

★温馨提示:新修订的内河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规则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了,其中关于"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任职证明"和"再有效资历"应特别注意。         &n
★温馨提示:新修订的内河适任证书考试发证规则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了,其中关于"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任职证明"和"再有效资历"应特别注意。
          "第十四条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
  (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六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外,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的水上服务资历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累计不少于12个月;
  (二)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三)《适任证书》持证人的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一级,累计不少于12个月。"
   附上新内河规则原文链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15规则]
  
  
相关文章

最新培训

最新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