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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6届会议以第MEPC.251(66)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以下称《1997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6届会议以第MEPC.251(66)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以下称《1997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

  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16(2)(g)(ii)条规定,该修正案已于2015年3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5年9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和《1997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该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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