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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3月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记者从会上获悉,航道法被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听到这个消息后,人大代表、上海打捞局的金锋掩不住心中的喜悦。“航道法看起来与救捞不相关,其实也相关。”

3月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记者从会上获悉,航道法被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听到这个消息后,人大代表、上海打捞局的金锋掩不住心中的喜悦。“航道法看起来与救捞不相关,其实也相关。”金锋今年递交了出台航道法的建议。他认为,“对于救助打捞而言,如果航道安全的话,我们就不会那么忙了。”

推动制定航道法是多年来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工作的重点之一。由于法律的缺位,我国航道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在航道上擅自建设桥梁、管道、取水口、栈桥等跨河、临河建筑物,胡乱采沙、淘金、取弃土、乱倒垃圾也造成了内河航道通航能力下降;在航道内弃置沉船沉物,损坏航标,给船舶航行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据了解,违反规定向河道内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的行为屡禁不止、违规挖砂、损坏航标、在航道上养鱼捕鱼等是长江航道上最普遍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水上航行运输安全。

金锋介绍,在国外的航道管理中,有专门的管理部门,涉及航道管理的一家说了算,德国的航道法规定,任何单位在国家航道上的设施和装置及其维护都不得妨碍航道的航运、维护和管理。为阻止不利于航道的河床演变,航道边和地面的任何工程需持有航运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书。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为了更好利用水利资源加强航道建设,保障航道畅通,促进航运安全发展,金锋提出了四点建议:尽快实施航道法,依法进行航道管理,确定航运在水利资源综合利用中的法律地位;在航道法的实施中,应与刑法对接,对阻碍航道或者严重破坏航道设施给国家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应追求其刑事责任;为了防止河床的演变,航道法应确定航道专门的管理部门,航道建设以及水系开发、设计、施工等其它计划应参与规划或者经过航道管理部门同意;加强地方航道管理,对渔民进行宣传教育,杜绝“抢龙头”情况的发生。

据悉,在沿海地区航道,渔船“抢龙头”现象普遍,严重影响渔民自身和航行的安全。而在《航道法》(草案)中,只提及禁止“侵占、破坏、损害”,对渔船没有约束力。因此,为保障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航道畅通,金锋认为,应在航道法中明确此项并对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

 

来源:中国水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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