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培训

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理论统考实施办法

来源:部海事局     上传时间:2012-09-12 第一条  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以下简称统考)的管理,使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考试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行长
来源:部海事局     上传时间:2012-09-12

第一条  为加强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以下简称统考)的管理,使统考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考试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工作。
在穿越长江干线但仅航行京杭运河水系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2004年1月1日后未参加统考的船员如需在航行长江干线三等及以上内河船舶上工作,需参加与其所持适任证书同等级同职务的理论统考(升等或升职考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统考实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报名申请、资格审查、准考证制作、考点设置及监考等工作。
考试采取闭卷考试、统一试题、统一时间、统一评卷。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统考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达的统考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统考工作;
(二)负责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考试申请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者签发《准考证》;
(四)汇总统计本辖区的报名人数后,按要求填具本辖区《统考报名统计表》(见附录一),最迟于统考开始前3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按要求根据《统考科目、试卷代号表》(见附录二)填具本辖区《统考考场科目分配表》(见附录三)、《统考分卷信息表》(见附录四),最迟于统考开始前20天报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按时在指定地点领取本辖区各考点的试卷和《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见附录五);按时将试卷分发至本辖区内各考点;
(六)监督落实各考场、各科所需的考试用品、表册及照明、保健、防暑或防寒措施;
(七)负责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培训工作,统考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并按照要求填写《考场记录》(见附录六);
(八)统一确定本辖区的总监考、主考、督察人选,落实辖区内各考点的统考值班,做好统考期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通讯联络工作;将《考场分配及联系表》(见附录七)最迟于考试前10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九)负责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派的统考督察人员;
(十)将统考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处理意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后,协调本辖区各考点统一执行;
(十一)将本辖区各考点的所有答题卡、《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见附录八)连同《考场记录》、《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统考信息反馈表》(见附录九)最迟于统考结束后7天内安全地送达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评卷地点;
(十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安排办理有关统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报名统计情况,在辖区内按以下原则设置考点:
(一)能充分满足统考工作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具备考试资格的应考人人数不少于二十人。
第六条  统考计划和受理申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于每年12月前公布次年统考计划,确定统考期数、考试日程等内容;
(二)海事管理机构接受报名的截止时间为统考开始前50天。
统考的申请手续和程序、资历审查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及其《实施办法》、《过渡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核发准考证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签发《准考证》(见附录十);
(二)《准考证》号码实行统一的编码格式,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保证编码的唯一性,具体说明如下:
1、第1、2位表示海事管理机构(代码见附录十一);
2、第3、4位表示辖区内所设置考点的序号,由海事管理机构从01开始自行编排;
3、第5、6位表示统考总期数;
4、第7位表示专业代码,其中:驾驶专业为5;轮机专业为2;
5、第8、9、10位为参加同专业考试人数的流水号。
(三)海事管理机构最迟于考试开始5日前通知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指派专人领取《准考证》;
(四)应考人参加补考时,其准考证号与其初次参加考试时的准考证号一致。
第八条  考场的准备与检查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在考试开始前使考试场地、照明、《准考证》编号的张贴、《考场记录》、表册以及防暑防寒措施等全部准备就绪,并在考试场地入口处张贴好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日程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考场分布示意图应标明准考证号码所在的房间号;每个考场入口处应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及该考场应考人座次排列表;
(二)各考点应备有专用联系电话、传真机及复印机等考试用品;
(三)应考人座位原则上按一人一桌安排,桌与桌之间应留必要的通行道;如两专业在同一考场时,则将两专业间座次交错排列;
(四)《准考证》编号应贴于课桌的右上方,课桌一经安排妥当,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随意挪动,考场布置完毕后,应用封条将考场大门封妥,待正式开考前启封。
第九条  监考工作的安排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在统考前明确本辖区的专业主考人员;组织培训监考人员,使监考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监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试卷的分发程序及答题卡的装封要求、考场记录记载要求等;
(二)考场监考人员应于每半日轮换考场;
(三)主考人员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专业人员担任,监考人员可由海事管理机构人员或由海事管理机构向社会组织或机构(如军队、学校)聘用人员担任(从事船员培训的组织和机构除外);有亲属报考的人员不得参与本考场的监考工作;
(四)考场按每二十名应试人配备一名监考,但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
(五)主考人员和监考人员必须佩带标志。
第十条  统考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派出督察人员对考点进行督察。督察人员从所在单位到督察地点的交通费用及督察期间的住宿费用由督察人员派出单位承担,督察期间的交通及接待事宜由接待单位负责。
督察人员在督察期间应着制服,佩带督察人员标志(标志由接待单位负责制作)督察人员应在督察工作完成后10日内将督察表(见附录十二)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职责:
(一)熟悉统考工作,了解考场管理的各个环节、程序和具体要求;
(二)对考点的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培训、试卷保管和分发、考试实施过程、发现问题的处理、应急措施的部署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直接查处船员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的执行情况及考场纪律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收集统考组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五)每科考试前和主考共同对值班试卷进行检查和签名。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考场纪律放任不管,导致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
(二)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程序
(一)全体主考、监考人员于考试前提前到达考试地点;
(二)由主考人向试卷保管人签名领取当场考试的试卷,并负责向有关监考人员发放相应考场应考科目的试卷和《考场记录》;监考人员对所领试卷袋进行验封检查,并在《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签名;
(三)开考前十五分钟(第一场考试开考前三十分钟),应考人持《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在场内巡视检查;
(四)开考前由监考人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并讲解答题卡填涂要求,之后由两名监考人员当场拆封试卷袋并向应考人分发试卷;
(五)应考人答题前必须正确完成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码及试卷代号的填涂;
(六)开考后,监考人员应检查应考人出席情况和答题卡上准考证号码等填涂是否正确,并在《考场记录》上进行记载;
(七)主考人员应经常巡视本专业的考场,检查《考场记录》的记载,处理考场发现的试卷技术问题、疏忽或错误等,但较大的问题,应尽快报告本辖区值班人员,或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处理情况应由监考人简明地记入《考场记录》监考记事栏内;
(八)对考场中发生的违纪行为,一般可由监考人员按规定当场作出处理,但没收试卷、取消考试成绩或考试资格等处分决定,须经考点监考负责人核准;考场违纪及处理情况均应由监考人员简明地记入《考场记录》监考记事栏内;
(九)考试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提醒应考人考试剩余时间,考试时间届满,要求应考人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连同答题卡一并倒扣在本人的试桌上离开考场;
(十)考场监考人员检查封存答题卡,并在题卡袋上记录、签名;
(十一)各专业主考人员负责将本专业的待评答题卡、《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和《考场记录》带回海事管理机构交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试卷分发与答题卡回收。
(一)试卷的分发:
1.试卷采取一次性分卷形式,即由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按辖区上报的资料分配试卷,并按考场装封;另加该辖区的值班卷(每个考点每种试卷有一份值班卷);
2.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的领卷通知后,应指定专人(不少于2人)携带本辖区《统考考场科目分配表》及时到达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地点领取本辖区的全部试卷;
3.领卷人应认真清点本辖区应有的所有试卷袋,确认无误并签名;
4.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本辖区的全部试卷后,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答题卡的回收:
海事管理机构应填写《统考阅卷交接记录清单》,并按清单顺序将答题卡和相应的《考场记录》、《统考分卷、验封登记表》装箱,加固加封,然后在封条上盖章按时送抵中国海事服务中心指定的评卷地点。
第十五条  统考成绩于统考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核查
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应考人可通过所在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提出核分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发给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由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统一核查各海事管理机构核分申请后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十七条  凡涉及统考工作的人员应遵守《船员考试保密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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