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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系列解读之八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标题三规定了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方面的最低要求,旨在通过这些规定,使海员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公约》对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的要求。《公约》的目的是向工作、生活在船上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系列解读之八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标题三规定了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方面的最低要求,旨在通过这些规定,使海员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公约》对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的要求。《公约》的目的是向工作、生活在船上的海员提供体面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确保海员的健康和福利。该部分与公约其他规定有一个明显的区别,就是该部分守则中与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用于《公约》对成员国生效之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对于该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根据国内立法或实践继续适用国际劳工组织的旧有公约。

  船旗国必须通过国内立法制定悬挂其旗帜的船舶需满足的一系列标准,并经过检查确保其符合这些标准。在船舶登记或者对船上的海员起居舱室作了实质性改动时必须对船舶进行检查。

  船东应当根据海员在船上工作生活的实际需要,在船舶设备配备和建造时充分考虑海员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事故预防的要求。船东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建造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相比《公约》其他部分而言,《公约》在标题三对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作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其中,对居住舱室的要求,包括净高、隔热、卧室位置、围蔽材料、照明与排水、噪音与振动等环境因素、船上化学品风险等。对通风和供暖的要求,包括卧室和餐厅的通风、空调设备的配备标准、对盥洗处所的要求以及对供暖系统的要求。对照明的要求,包括对不同舱室自然采光、人工灯光以及应急照明的要求。对卧室的要求,包括何种条件下提供单独卧室、卧室的尺寸与陈设、对床位的要求、不同情形下的地板面积、对家具的要求、桌子或书桌的配备要求。对餐厅的要求,包括餐厅的位置、大小、舒适度、家具设备、餐厅设施等。对卫生设施的要求,包括健康卫生标准、男女分用、位置要求、围蔽材料、以及对厕所、洗脸池、洗衣设施等设备设施的要求。对医务室的要求,包括配备标准、设计安排、病床和卫生间要求。对防止噪音和振动的要求,包括居住和娱乐及膳食服务设施的位置、隔音吸音材料与装置、工作和生活处所的噪音水平限制、避免过度振动的处所等。

  此外,《公约》还对休息场地、船舶办公室、灭蚊设施、海员娱乐设施、福利设施和服务、宗教和社会习惯等涉及船上生活起居诸多方面作了要求。

  《公约》要求船上应开展经常性的检查,以确保海员起居舱室干净、体面地适宜居住,并得到良好的维护。检查的结果均应记录并在审核时可用。这些检查是船旗国持续性符合的组成部分,检查程序可作为船东计划的内容,列入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

  虽然《公约》的各项要求适用于所有被公约所涵盖的船舶,但基于某些因素也存在一些例外和弹性要求。比如,在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可针对特定类型船舶(比如客船或特殊用途船舶),根据总吨位水平或在某些具体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又比如,可对2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免除特定要求。

  《公约》对食品和膳食服务的要求。《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海员获得符合卫生条件的优质食品和饮用水。《公约》的要求可概括为两大方面:一是对船上食品和饮用水的配备要求,二是对担任厨师或从事膳食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

  对食品和饮用水的要求体现为免费原则下的质量、营养价值、数量和种类四项衡量标准。在海员受雇期间,应为船上的海员免费提供食物。《公约》要求船旗国以国内立法或其他措施的形式,规定海员船上就餐的最低膳食标准。船舶应根据船上海员人数、其与食物相关的宗教要求和文化习惯、以及航行的时间和性质,在满足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合理配备食品和饮用水。

  《公约》确立了船上的自查机制。船长或经船长授权,对供应、储存和处理食品、饮用水的相关场所设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公约》还要求船旗国开展船上食品和膳食服务方面的宣教活动。主管当局应与相关组织机构合作,通过各类检查、教育、研究和出版等活动,促进其国家海员膳食标准的实施,比如收集并普及食品管理的最新信息,发布官方建议,制作教育性材料等。

  《公约》要求船上设置膳食服务部门,配备经培训合格并胜任的厨师或膳食服务人员。厨师的培训事宜交由成员国国内立法调整,培训课程须由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内容应涉及实用厨艺、食品和个人卫生、食品储存、备料管理和环境保护以及膳食健康和安全。按照《公约》导则B3.2.2的实施建议,海员成为船上厨师应满足由成员国规定的海上服务时间要求,并通过主管当局规定的考试或经认可的厨师培训课程的等效考试。厨师的考试与发证可直接由主管当局开展,也可在其监督下由经认可的烹饪学校开展。此外,成员国之间妥善处理好承认其他成员国或其他认可机构签发的厨师证书的事宜。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船上可不配备具有正式资格的厨师:一是配员少于10人的船上,根据其船员数目或航行特点,主管当局可不作要求;二是在极其必要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的特定船舶上,主管当局可签发特免证明,时限是到下一个方便的挂靠港或不超过一个月。但无论哪种情况,替代人员均应在包括食品和个人卫生以及船上处理和储存食品方面受到过培训或指导。

  关于船上是否需要配备全职厨师的问题,《公约》并未作出要求。船舶的尺度和每天的餐数是船上应配全职厨师还是兼职厨师的决定因素。但无论是全职或是兼职厨师,均应同样满足厨师的培训和资质要求。

来源: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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