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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一):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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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系列解读之九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标题四是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旨在通过对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东责任、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以及社会保障五个方面的规定,使海员享有涉及健康、医疗、福利等的船上待遇和广泛的社会保护。

  《公约》对船上和岸上医疗的要求。总体上可概括为船旗国的船上医疗责任和港口国、沿海国的岸上医疗责任。作为船旗国,应确保其船队具备充分的健康保护措施,能为船上工作的海员提供迅速和适当的医疗。作为港口国或沿海国,应确保在其领土内的船舶上需要紧急医疗的海员能够使用其岸上医疗设施。

  船上医疗措施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从职业健康角度,向海员提供针对船上工作特点的一般性保护措施;二是从诊治时间和治疗手段措施方面,尽可能向海员提供相当于岸上工人的健康保护和医疗;三是在停靠港为海员提供方便,使其不延误地接受岸上诊治;四是按照法律和惯例,向海员提供免费的船上和岸上医疗保护;五是除医疗诊治外,船上还应为海员提供促进健康、保健教育等预防性的健康保护措施。

  为确保船上和岸上医疗措施落实到位,《公约》规定了六项保障措施。一是信息保障。主管当局应通过一个标准的海员医疗报告表格,供船长和相关的岸上和船上医疗人员使用。二是立法保障。各成员国应通过国内立法明确本国船舶上医务室、医疗设施设备以及培训的要求。三是硬件保障。所有船舶均应携带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具体内容由主管当局规定,并接受主管当局的定期检查。四是人员保障。《公约》规定,载员100人或以上并通常从事3天以上国际航行的船舶应配备一名医生负责提供医疗。成员国可考虑航行时间、船员人数等因素,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哪些情况下需配备一名医生。对于不配备医生的船舶,船上应至少有一名海员接受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要求的相关培训,由其兼职承担船上医疗和管理药品工作,或者能够胜任提供医疗急救。五是应急保障。主管当局应通过一个预先安排的机制,保证船舶在海上能够每天24小时均可得到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讯提供的医疗指导,向悬挂任何船旗的船舶免费提供。

  《公约》对船东责任的特殊要求。《公约》规则4.2中的船东责任是狭义上的船东责任,仅指针对因船上服务而导致疾病、受伤或死亡的海员给予经济方面的保护。《公约》提供的保护主要是医疗费用保护和工资保护。

  医疗费用保护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的时段。凡是海员从开始履行职责之日起到其被视为妥善遣返之日期间发生或源自这期间的伤病,船东均应承担责任。二是保护的期限。船东支付医疗和膳宿费用的期限,应直到该患病或受伤海员康复或直到该疾病或机能丧失被宣布为永久性的,但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对这一期限作出具体限定,限定的期限应为从海员受伤或患病之日起不少于16周。三是财务担保要求。《公约》要求船东提供财务担保,保证海员发生死亡或长期残疾的情况下,能够提供法定或约定的赔偿。四是费用的范围。医疗费用包括了治疗及提供必要的药品、治疗设备以及在外的膳宿费用,此外还包括海员受雇期间发生死亡的丧葬费用。五是支付费用的主体。按照《公约》规定,船东负责承担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发生的相关费用;但如果成员国设有承担此种责任的公共当局,可通过国内立法免除船东支付相应费用的责任。

  工资保护针对的是海员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形。如果海员丧失了工作能力,在其下船或得到遣返前,船东应支付全额工资;在其得到遣返或上岸后,船东应按照国内立法或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全额或部分工资,直至海员身体康复或者开始领取国内保险金。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将离船后的这一期限限定为从海员患病或受伤之日起不少于16周。

  除医疗费用和工资保护外,海员留在船上的财物也应得到妥善保护。船东或其代表应采取措施保护患病、受伤或死亡海员留在船上的财物,并将其归还给海员的最近亲属。

  对于发生在海员身上的与船上服务完全无关的意外情况,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排除船东的责任,包括:在船舶服务之外发生的其他受伤、海员的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意外以及在接受雇用时故意隐瞒的疾病或病症。

  总体而言,《公约》对船东责任的要求,既具有延续性,又有时限要求,是针对船上工作和海员职业特点,对规则4.1船上和岸上医疗保护提供的即时保护以及规则4.5社会保障提供的长期保护的有效补充。同时,《公约》船东责任的要求不影响海员通过适当的方式,寻求任何其他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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