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就业条件(一):海员就业协议和工资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系列解读之五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关于海员就业条件的要求,旨在通过海员就业协议(我国通常称“上船协议”)、工资、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权利、遣返、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以及海员职业发展、技能开发与就业机会八个方面规定,使每一名海员有权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
《公约》对海员就业协议的要求。《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海员取得公平的就业协议。海员就业协议必须由海员和船东共同签订。签订协议的船东,可以是船舶所有人、船东代表以及其他承担船东责任的人,比如船舶管理人、代理人或光船承租人。签订海员就业协议前,应为海员提供机会对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充分征求海员的意见,取得海员的同意。
海员协议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与《公约》规定的标准一致,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并以书面形式签订。通常情况下,适用的集体合同的内容可纳入到海员就业协议中。在国际水域航行的船舶,若其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合同的语言不是英文,还应备一份英文版的协议放在船上。
海员就业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海员的全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出生地;船东的名称和地址;订立海员就业协议的地点及日期;海员将担任的职务;海员的工资数额,及用于计算工资的公式;带薪年假的天数;协议终止的条件,包括协议没有确定期限时,预先通知期的长度;协议到期时间;目的港(如果协议是为一次特定的航次而定,海员应知道到达目的港后被解雇前所须经历的时间);由船东提供给海员的健康津贴和社会保障保护津贴;海员获得遣返权的相关细节;适用的集体合同;以及国家法律所要求的其他细节。
除海员就业协议外,《公约》要求海员必须持有一本就业或者派遣记录簿,以便于将来找工作或升迁所需。记录簿不得涉及海员表现或纪律问题,它只是一个简单的记载海上服务资历的文件。
《公约》对海员工资的要求。《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海员得到工作报酬。海员有权根据其海员就业协议或集体合同定期获得全额工作报酬,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货币与其海员就业协议中规定的不一致,船东必须向海员提供一个应得报酬和实付数额的月薪帐目,包括工资、额外报酬以及货币兑换率。
《公约》对海员的工作采用的是“基本报酬或工资”(basic pay or wages)的表述,是指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换言之,若要求海员工作的时间超过其正常工作时间,则应支付加班费。加班时间由船长记录,并至少按每个月的间隔让海员签字。
船东应确保海员可以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收入转往家里。海员在签署合同时可同意银行进行定期转账汇款。款项会定期发送给指定的账户或者个人,海员不需要为这项服务支付不合理的费用。兑换率应当是当前的市场汇率或在官方公布的汇率,而不得对海员不利。
《公约》还规定了海员工资方面的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同工同酬应适用于受雇于同一船舶的所有海员,不得有歧视;海员的就业协议应随船携带,并应包括有关工资方面的信息;不应为保持就业而在海员的报酬中予以扣减,除非国家法律明确允许或者已在集体合同中商定;如果船上提供的服务超过了海员就业协议上的条款,所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应公平合理;海员可自行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工资。
《公约》没有确立强制性的海员最低工资标准,而是将这个问题留给船旗国国内法律来处理。但是,《公约》在导则B2.2.4中对一等水手的月最低基本报酬或工资给出了推荐性的标准,即其一个日历月工作的工资不应低于联合海事委员会或国际劳工局理事会授予权利的另一机构所定期确定的数额。尽管目前联合海事委员会(JMC)按月确定的最低工资只涉及一等水手,但实际操作中其他海员的最低工资数额也是通过联合海事委员会确定的数额推算出来的,因此导则B2.2.4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来源: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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