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对船员教育与培训影响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部令2011年第12号)
实施后对学院船员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以下简称新规则)将于2012年3月1日施行。同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和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准备事项)。这些新规则和各种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学院航海类专业学生学历教育、2年制航海教育和各级各类船员培训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一、 对航海类专业学生学历教育的影响
1、2011级学生及以后年级培养方案必须调整
《新规则》附则4条(2)规定,接受全日制航海类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2、2009、2010级学生考证压力大。这两届学生按照《04规则》(2004年施行的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参加船员考试,尤其是2010级学生到2013年6月毕业,他们必须在2013年7月1日前考试、补考全部完成。
《过渡办法》第五条: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举行,补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
2013年7月1日前参加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且成绩未超过其有效期,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也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3、《新规则》取消了60天的适任考试补考间隔限制,但增加了补考次数限制
《新规则》第二十八条: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4、考试成绩转沿海航区成绩
《实施办法》第六条 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5、一次性申请考试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
6、明确了毕业前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适任考试。
《新规则》附则4条(4)规定: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和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6个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7、毕业生船上见习可以在低一航区进行。
《新规则》附则4条(4)规定:接受航海类教育…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或者低一航区或者低一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接受电子电气员航海类教育和适任培训的学员通过适任考试后,应当在相应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的船上见习。
8、《新规则》调整了专业培训项目。
驾驶专业不单独开展“两小证”培训项目,其培训内容在适任培训中体现。专业培训增加了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2个培训项目。
取消特殊培训说法。
二、对2年制航海教育的影响
1、2年制航海教育的学院在校学习结束只能参加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或者有了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力后,可以相应参加无限航区的考试。
附则4--(2):接受不少于2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或者接受不少于2年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沿海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或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
2、已经在读的2年制航海教育学员需参加过渡期培训或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以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过渡办法》第七条:“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附件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在2012年7月1日后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二、对开展船员培训的影响
换证培训时间:2012年7月1日---2016年7月1日
《过渡办法》第三条: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6号,以下简称“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同时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统称为“旧版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1、 过渡期的适任培训对象与内容
1) 对象一:高级船员
《过渡办法》第九条:
(一)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 “11规则”适任证书。
(二)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三)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培训内容
《过渡办法》附录1:
A.船长及驾驶员:(最少培训课时—64学时;在校学生74学时)
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
航海仪器:
现代船舶导航雷达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
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
船舶(驾驶台)资源管理
公约与法规
B.轮机长及轮机员:(最少培训课时---52学时;在校学生66学时)
船舶轮机新技术
机舱资源管理
公约与法规
2)对象二: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
《过渡办法》第十六条 持有有效的“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任职资历,安全记录良好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2) 对象三:电子电气员
《过渡办法》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完成附件1规定的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一)持有交通运输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简称“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
(二)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船员,“11规则”生效前10年内在船舶上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职责满24个月,由公司出具任职证明材料。
3、过渡期的专业培训
1)培训对象:所有船员
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
《过渡办法》第十八条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船员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考证和换证办法
《过渡办法》第十九条 持有有效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和换证:
(一)持有旧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持有旧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
(三)持有旧版《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四)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或《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应完成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五)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和《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六)仅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七)同时持有旧版《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和《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八)持有旧版《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申直接请换发《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一)仅持有旧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通过本办法附录2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二)持有旧版《客船及滚装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三)持有旧版《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的新版培训合格证。
2)保安培训
《过渡办法》第二十一条 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或者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对于不满足本条第一款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才能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应按要求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本条前三款规定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过渡办法》第二十二条 船长、高级船员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可同时进行。
《过渡办法》第二十三条 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附件2中表一和表二规定的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过渡办法》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开展的过渡期培训,每天不超过8学时。
三、 对教师考取船员证书的影响
1、航区扩大
《附则》3: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2、电子电气员证书再有效
《过渡办法》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完成附件1规定的电子电气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航区的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持有交通运输部于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简称“87规则”)电机员适任证书;
3、换证
《过渡办法》第九条:
1)持有有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申请相应的 “11规则”适任证书。
2)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本办法附录1规定的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3)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前应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
《过渡办法》第十一条:持有有效的“04规则”适任证书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按照本办法申请“11规则”的适任证书时,其海上服务资历要求如下:
(一)如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二)未满足“11规则”第十五条(一)或(二)项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为其签发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期相同的证书,或在其参加模拟器培训并通过考试后,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适任证书。
《新规则》第十五条 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知识更新培训,可以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一)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二)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船员培训对策
1、培养方案调整(含2年制)
2、考试、评估大纲的学习领会
3、教学方法和课程考试方案的调整
4、教学条件建设----电子海图实训室、船舶电子电工实训室等建设
5、教学培训师资准备----驾驶台资源管理、机舱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
6、培训项目资质申报----继续教育学院(化安、化操、原油洗舱、滚装客船、大型船舶操纵、电子海图、驾驶台资源管理、机舱资源管理等)
7、教师考证或恢复证书有效
8、持证船员招聘,充实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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