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培训合格证发证细则
作者:船员考事网 发表日期:2013/6/8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一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一、在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以下相应培训合格证
(一)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二)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三)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及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四)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及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在未满500总吨或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五)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及其他指定负责船上医护的船员,还应当持有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六)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七)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及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八)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当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九)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在油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一)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化学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二)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十三)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十四)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十五)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应当持有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培训合格证考试说明及持证人证书截止有效日期
(一)培训合格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
(二)申请参加培训合格证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由其所在的船员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三)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除船舶保安员合格证80分及以上为及格外,其他合格证60分及以上为及格,评估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自初次考试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1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
(四)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考试成绩自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之日起5年内有效。
(六)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均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三、受理范围
(旧版证书到新版证书过渡)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船员申请换证,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原则上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
(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换发申请;
(三)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换证的,可由实施培训的单位统一提出申请,个人也可提出申请。
(直接申请新版和新版再有效)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 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
(二)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
(三) 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遗失、污损、信息变更申请) 培训合格证书损坏、遗失或船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时,持证人应当向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请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但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
(二)完成规定的培训;
(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四)符合海船船员的健康检查要求;
(五)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六)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七)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八)申请所有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九)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十)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十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
五、证书再有效
(一)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二)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三)申请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六、办证提交材料
(一)海事业务审批表;
(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如个人申请表需提交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网上直接打印或粘贴都可以)
(三)培训证明;
(四)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提交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或海员体格检查表。(网上申请办证时扫描上传);
(五)依据下列情况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培训合格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2、培训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培训合格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提出申请;
3、培训合格证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4、培训合格证书所载船员个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补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与原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期相同。
七、申办要求及友情提示
(一)各院校在校生参加完所有培训项目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办理证书;
(二)初次参加机工、水手、船舶电机员等培训的船员,完成指定的所有相关培训项目,成绩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在其参加见习前统一办理;
(三)在职船员完成相应的补差培训项目,成绩合格后可申办11规则新证,个人或机构均可申办。对于新进入航运的船员,必须完成Z01的培训后,才能申办其它培训合格证;对于已取得旧版合格证书的船员,B01更新到Z01不再作为其它培训合格证发放的条件,即其它新培训或者更新的项目可以直接发证;
(四)船员信息未采集,证书未核对和船上资历未维护是最常遇到的情况,在此提示申办人员注意以下两点:
1、所有申请办证船员须经海事机构信息采集、证书核对后方可申办;(证书核对须持证书原件到海事局信息采集点核对)
2、网上申报时,申报人员将船员服务薄上近五年的服务资历,在船员申报系统中的“解/任职的日期地点”中录入。
最新培训
-
${trainname}
报名截止:${sginendDate}
${schoolname}
最新题库
${ColumnName}
${ExamNum} ${ExamName}
市场价:¥${MPrice} 会员价:¥${UPr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