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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期政策解读

   为充分有效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简称“11规则”),主管机关设立了一定的过渡期限,让“11规则”生效前已经从事海员职业人员或接受航海教育和培

   为充分有效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简称“11规则”),主管机关设立了一定的过渡期限,让“11规则”生效前已经从事海员职业人员或接受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学员,有足够的时间通过补差培训、考试、换证等方式满足新公约和法规要求,保障船员管理政策的有效衔接。同时,还要最大限度地确保不影响船员的正常工作,保障航运公司、船舶正常运营。

1.过渡期实施工作的相关法规依据
  (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附则第Ⅰ/15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 170号)
  (四)《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文号)

2.过渡期的时间期限以及适用对象
  过渡期的期限:
  从《S 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过渡期的适用对象:
  (1)2013年2月1日前已从事海员职业的船员;
  (2)2013年2月1日前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3.过渡期内的关键时间节点
3.1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
  (1)2012年7月1日起:
  按照“11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按新办法进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
  (2)2013年7月1日起:
  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换发工作开始。
  (3)2014年1月1日起:
  停止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
  所有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责任船员培训合格证》。
  (4)2016年7月1日起:
  停止按照“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
  旧版培训合格证换证截止期限。
  (5)2016年12月31日:
  按“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期限;
  有效的旧版培训合格证使用截止期限。
  (6)2017年1月1日起:
  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3.2教育、培训和适任考试
  (1)2012年7月1日起:
  开始举行按照“11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
  “11规则”生效前入学的中专和两年制航海教育的学生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或在完成满足“11规则”要求的岗位适任培训后,可以申请无限航区的三副、三管轮考试。
  (2)2013年2月1日起:
  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初考)。
  (3)2013年7月1日起:
  停止举行按照“04规则”进行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补考,逾期成绩未全部通过者,成绩全部作废。
  过渡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3年6月31日,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不受60天间隔限制;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6月31日,按照“04规则”进行的补考次数不得超过5次。
  已取得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资质的航海院校和培训机构,满足《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文号)的要求后,方可进行航海类学员的招生。

4.过渡期培训
4.1过渡期适任培训
  (1)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内容:
  船长和驾驶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和法规;
  轮机长和轮机员过渡期适任培训主要包括机舱资源管理和法规。
  (2)培训的地点选择:
  满足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 C DI 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三项适任场地、设施、设备标准和教学人员的要求,经核验合格的单位可以开展对现职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
  核验合格的航运公司、服务机构可以对本公司或机构的现职海船船员开展相应的过渡期适任培训。
4.2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1)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主要内容:
  旧版培训合格证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的补差要求参见表1。
  (2)培训的地点选择:
  完成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项目和新增项目核验的培训机构,可开展过渡期培训合格证补差培训。
  已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航运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可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普通船员开展过渡期基本安全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但不得收取费用,培训计划及培训证明报授权的海事机构备案。

5.证书换发
5.1适任证书换发
  (1)“0 4规则”适任证书换发
“11规则”适任证书对应关系:
  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持有“04规则”沿海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持有“0 4规则”近岸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沿海航区三等适任证书。
  (2)“0 4规则”适任证书换发
“11规则”适任证书基本要求:
  通过“0 4规则”适任考试的船员,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满足“11规则”适任证书签发条件的,可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
  持有有效的“04规则”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满足条件,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可相应地申请二副、二管轮“11规则”适任证书。
  持有有效的“04规则”500总吨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 0千瓦及以上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
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满足条件,完成“11规则”规定的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可相应地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或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持有失效的“04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并通过考试,并通过“11规则”规定的适任抽考,可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持有2 0 04年8月1日前签发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申请“11规则”适任证书。完成“11规则”规定的岗位适任培训后,通过相应的适任抽考,可申请 “11规则”适任证书。
  持有“04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包括有效和失效),可直接对应申请“11规则”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5.2培训合格证证书换发
  持有旧版培训合格证者应于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补差培训,可一次性申请换发其全部相关项目的新版培训合格证书。2016年7月1日前未完成新版培训合格证换发的应按新培训合格证办法重新参加培训。
  2012年7月1日起,按照旧版培训合格证办法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完成需要的补差培训,并满足新合格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可以签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2012年3月1日起,对于没有取得6个月海上资历的在校学生,不再直接签发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培训合格证的换证地点:持适任证书者原则上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适任证书者由实施培训的单位统一提出申请。
  (三)关于船舶保安的特别说明
  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具有不少于6个月海上服务资历并按保安计划履行过保安职责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请签发《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从2012年3月1日起,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船员,应在完成保安意识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并取得《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船任职。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对于在国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船舶保安规则》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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